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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工会办 时间:2021-03-18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育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体现工会经费为广大教职工服务,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工会活动经费,合理编制工会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工会活动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坚持依法理财、民主管理、勤俭节约、手续完备原则,组织工会财务活动,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工会经费筹集

第四条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根据工会章程规定,在职

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会费,工会委托校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五条  学校行政拨款。学校根据《工会法》规定,每月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含各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2%下拨给工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学校为支持工会开展大型活动(如教代会)、老干部活动(包括走访慰问离退休教职工、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参观考察和开展文体活动)对口扶贫关工委活动、离退休人员福利、编外人员福利等加拨的专项经费。

 第七条  其他收入。社会赞助、捐赠、上级奖励、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文化教育和文体活动、工会干部培训和工会积极分子奖励、职工福利和困难教职工补助、慰问和送温暖活动、对外交流和调研考察、工会建设和办公费用等。

 第九条  按照“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由工会财务人员根据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作出经费使用预算计划,经工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后,严格按财务预算运行;年终做好决算,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账目,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校领导(工会主席)审批。报销时要有公务卡小票、正规发票并验证后,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分管财务的副主席签审后方可报销,做到票证齐全,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组织大型活动前,由活动的第一负责人拟定活动费用预算报告,提交主管领导(工会主席)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购物卡、代金券,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帐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帐户并入单位行政帐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校工会将上解上级工会后的工会经费的30%按比例划拨给分工会,作为分工会独立开展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各分工会应将划拨的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不得用于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各分工会开展活动需提交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经校工会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方可实施,凭公务卡小票和正规发票(发票背面要注明活动项目,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分工会主席签审实行实报实销。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平时经费开支要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发挥工会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工会财务人员要坚持按工会财务制度办事,有权拒付不合理开支。特殊情况下,需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换届时要向下一届工代会报告本届财务工作情况;各分工会年终要向本单位、本部门的会员公布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第五章  工会财务人员职责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会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有财务工作经验,一般由学校财务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工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确保工会经费运作管理合法、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工会账户会计记账凭证要求合理合法,真实反映经费业务,凭证内容要素要齐备完整,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应将工会财务的一切凭证、账本、表册、印章、现金、支票等所有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员当面向接管人逐项清点移交。财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册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工会财产管理,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相对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并由专人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产损坏、遗失照价赔偿。遗失按原价新旧程度折价赔偿;损坏按修理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财产年久废旧,由管理人员向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废建议,经审查核实后,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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