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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来源:工会办 时间:2021-04-19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快我校转型发展,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愿,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和校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并通过学校制定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生活福利等重大民生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其他奖惩和任免建议。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教职工(工会会员),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名额按在岗在编教职工总额的10—15%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各二级基层工会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55%左右,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学校领导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报校党委研究决定,在下一次教代会召开时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报校党委同意。列席代表总额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正式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和议案;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教代会决议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六) 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会闭会期间,如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党委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因故不能如期开会的,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六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由校领导、工青妇负责人和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经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主席团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和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意见;

(三)研究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的职权,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若干个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各1 名。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选举产生,主持代表团活动。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向主席团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向校工会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由校工会与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组长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 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 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召集工会委员会委员,专门工作小组长、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十二条 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提交联席会议进行研究,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召开方案报校党委批准;

(二)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三)  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

(四)建立建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琼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本细则于2009年5月15日琼州学院第一届教代会暨工代会通过)同时废止。

                           教育工会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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